2008年度建筑材料科学技术奖评审会召开
发布时间:2008-11-04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硅酸盐学会建筑材料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繁荣中国建筑材料行业科技事业,鼓励科技创新和发展,激励并奖励为其发展做出贡献的中国公民和组织,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并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硅酸盐学会建筑材料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建材科技奖”) 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硅酸盐学会共同发起、设立,并具体承办。
第三条 “建材科技奖”是为奖励建筑材料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工作取得的成果或者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设立和开展的奖励活动。
第四条 “建材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商品化,加速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五条 “建材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建材科技奖”是授予公民或组织的荣誉。获奖证书可作为对科技人员的评价依据,但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为使奖励工作有序进行并使其具有科学、客观、公正、公平和权威性,“建材科技奖”设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和 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
第八条 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设奖单位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对“建材科技奖”奖励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二) 聘请评委会委员与专业组评委,确定评委会正、副主任人选;
(三) 审定评委会的评审和异议处理结果;
(四) 提出完善奖励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第九条 评委会由建筑材料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和部分领导小组成员组成,下设专业评审组。评委会委员由领导小组聘任。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评委人数可依报奖项目情况进行调整,一般不超过19人。评委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建材科技奖”的评审工作,提出评审结论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二) 对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异议进行复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 对完善奖励工作提出建议及改进措施。
评委会会议由评委会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奖励办公室由设奖单位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科技部,负责处理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评奖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建材科技奖”的评奖范围:建筑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非金属矿物材料及深加工相关内容的工艺、材料、技术、产品、装备及其应用推广等。不包括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
第十二条 “建材科技奖”分基础研究、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三个类型。
第十三条 “建材科技奖”的基础研究类,是指新的科学发现或在前人科学理论基础上取得的基础研究成果,在国内外首次提出并阐明,且主要论著为业内公认并引用。
第十四条 “建材科技奖”的技术发明类是指国内外首创,或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及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并须经一年以上实施应用,证明技术成熟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技术发明成果。
第十五条 “建材科技奖”的科技进步类是指已取得社会经济效益并具有重大应用前景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科研开发成果。
“建材科技奖”的科技进步类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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